前 言
每年的中秋、国庆两个法定假期,是人们陪伴家人、放松心情和享受生活的重要时间。然而由于工作需要,有些职工因为需要加班不得不放弃难得的假期,那么加班费应该如何计算呢?通过李某与某生态农业公司的案例来说明。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4日,李某到临沂某生态农业公司从事行政后勤工作。2021年11月,因公司单方给李某进行调岗,欲将其从临沂某生态农业公司管理科调入其关联公司车间从事生产工人岗位。李某拒绝,此后未到公司上班,并向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赔偿、加班费等。经兰山区仲裁审理裁决公司支付李某加班费1920元,李某和临沂某生态农业公司对该项裁决结果皆不认可,上诉至兰山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实,根据李某提交的考勤记录等证据,李某于2020年至2021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4天。公司不认可李某存在加班行为,但是并未提供涉案期间的考勤记录予以反证。因此,推定李某加班事实存在,按照李某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李某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2765.84元(5013.1元/21.75天*4天*3倍)。
双方上诉至临沂中院,经中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评析】
一、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认定。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计11天,分别为: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虽然中秋一般会放3天假,但是中秋节的法定节假日只1天,其他时间属于调休,国庆节同样如此,虽然一般国庆放7天假,其中只有3天属于法定节假日,其他时间属于调休,以上4天存在加班的,方可认定为节假日加班。如果中秋节和国庆节全部放假时间都加班的,节假日加班外的加班时间属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
二、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这里是另外支付,加上法定节假日本身系带薪假期,所以如果法定节假日加班,实际到手是4倍工资。
三、关于存在加班行为和主张加班费的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从上述条款结合本案例中李某和公司的举证情况可知,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可以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存在。
来源:市总权益保障部





